一条河豚鱼躺在酒店厨房的砧板上,它叫“中洋牌家化暗纹东方鲀”,来自江苏中洋集团的大型养殖场,有着“江苏省名牌产品”、“科学技术成果”等头衔。它头一次来浙江,却引发了一次科技与法律的碰撞。 11月6日,杭州河豚行政执法第一案开庭审理(本报曾作详细报道),江苏养殖该河豚鱼的企业以及有关专家都出庭旁听。记者在这次开庭审理中发现,跳出行政诉讼的程序争议,围绕着那条河豚鱼,“科技”与“法律”分别成了原、被告的“主题词”。 原告代理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金奎喜在代理词中首先就强调说,“原告所备有的河豚鱼是无毒、无害的科技产品”,拼死吃河豚的说法并非全面的科学事实。然而,作为被告的拱墅区卫生局认为自己的执法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,《浙江省实施〈食品卫生法〉办法》第10条明确规定“禁止销售河豚鱼、毒蘑菇、织纹螺等有毒、有害的动植物食品”。 我省科技法学界有关人士把这次庭审看作是一次科技与法的碰撞。省科技法学会会长黄荣波说,日本是个海鲜大国,吃河豚鱼是常事。经过科学考证,在养殖和加工程序都有科学保障安全的前提下,河豚当然可以吃。浙江之所以用立法禁止销售河豚鱼,这跟我们省的河豚养殖、加工科技的发展层次有关,因为我省尚不能完全保证河豚的食用安全。记者从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了解到,我省每年都有吃河豚中毒的事件。 黄荣波认为,在科技保障的前提下,立法可以相应地突破,以科技促进立法。卫生监督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,我省河豚鱼养殖加工业相对江苏等地并不发达,而国家对如何认定河豚鱼无毒还没有出台统一明确的标准,由于食品安全问题关系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,目前,我省只能根据本省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。 记者从卫生部门获悉,目前,具备条件的餐饮企业可以经过备案进行河豚鱼的“试食”,随着科技发展到能完全保证安全的时候,相信这个市场会放开,法律也会认可。 |